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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需地機構應將確定使用之空間範圍及界線之劃分,測繪於捷運系統改良物 之平面圖、立面圖及剖面圖上。剖面圖應加測高程,其基準自平均海水面 為零公尺起算,並自水準點引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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