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條文關聯

小型車附載幼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受前條之限制:
一、有急救送醫、受傷、身心障礙或安置於安全椅對其醫療或健康有不良
    影響之情形,經相關醫療機構核發證明文件者。
二、當駕駛人以外之車內乘客,對幼童授乳或進行日常生活必須之照顧(
    指安置於安全椅不能從事之照顧)時。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