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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第三條申請書件不完備、內容欠缺或經營管理計畫與申請書件內容不符 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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