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溫泉取供事業申請經營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申請書件不完備、內容欠缺或經營管理計畫與申請書件內容不符
  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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