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液化氣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遇有本規則規定之特定裝具、材料、設備、器具、裝備之項目或型式應予
裝配或攜備於船上,或應為特別規定者,得由船舶所有人檢具經驗船機構
審核認可之圖說文件申請航政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審議准許後,以具有等效
者替代。
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者,前項圖說文件得由造船技師簽證認可。
〔立法理由〕
一、依船舶法第三條規定,豁免及等效措施係由主管機關或航政機關辦理
    ,爰參考船舶檢查規則第六條規定修正等效審查程序。
二、考量總噸位未滿一百五十液化氣體船,其適載文件得由造船技師審核
    其相關圖說後核發,爰增訂第二項規定,該類船舶申請等效所檢附之
    圖說文件得由造船技師簽證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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