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貨櫃出租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貨櫃出租業變更組織、名稱、負責人、資本額及地址,除準用航業法第
  十一條規定辦理外,並應填具變更登記事項表(附件三)一式三份附原
  領貨櫃出租業許可證及有關證件,連同換發許可證照費五百元,送請當
  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換發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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