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維修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航空器與其發動機、螺旋槳、各項裝備及零組件之重造,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並記載於維護紀錄:
一、使用新零件或符合新零件容差及限制或經民航局核准加大尺寸、縮小
    尺寸之舊零件。
二、依民航局同意之方法、技術或實作,從事所需之拆解、清潔、檢查、
    修理及組裝,並以等同於新產品之容差及限制進行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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