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檢舉機關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應於收文日時起十日內移送有管轄 權之機關,並通知檢舉人。
一、明確規定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之起算時點及期限,俾落實行政程序法第 十七條移轉管轄之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十七條規定為「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 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人民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依前項規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者, 視同已在法定期間內向有管轄權之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