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電影片之國別依所標明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其屬聯合製作者,
以投資額超過半數之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但電影片重要演員(
主角及配角)之相同國籍超過半數者,從其國籍。
前項聯合製作之電影片,其投資額及演員比率,條約與協定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
中華民國人與其他國家、地區人民在國內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中華民國人
之投資額達四分之一以上者,得認定為國產電影片。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