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主管人員職期調任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21日

條文關聯

  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綜合考評
  後,予以調任。
  前項考評標準,由各部、會、處、局、省(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機
  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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