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暨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為實
施主管人員職期調任,特訂定本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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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職期調任之職位,以工作性質相近之機關首長、副首長及機關內部
第一級單位主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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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列職位不列入職期調任範圍:
一、政務官及民選首長。
二、所任職位之工作性質係屬特殊專長者。
三、無適當職位可資調任者。
四、經本院核准得不予調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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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主管人員之職期定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基於業務特殊需要,
得於連任期限屆滿後,特准延長一年。
前項人員必要時,得隨時調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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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屆滿調任人員,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服務成績等項綜合考評
後,予以調任。
前項考評標準,由各部、會、處、局、省(市)政府(以下簡稱主管機
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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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之計算,以實際到職之日起算.並以每年六月或十二月底為屆滿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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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屆滿調任人員,各機關應於職期屆滿前三個月,就內部一級單位主
管及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擬議調整職務層報請主管機關核辦。但簡任
級人員,應層請本院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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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任人員應依限赴調,除因特殊情形經呈奉核准外,逾期者,應視情節
輕重予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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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調任人員,得依出差旅費規則規定,核給其本人及眷屬赴任旅費,
並發給搬遷費。
前項調任人員.如有子女在學者,其轉學依照規定優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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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依本準則之規定並參酌其業務特性,擬訂實施辦法,呈奉
本院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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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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