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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7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三人 至五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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