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副局長一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及副局長一人或二人,其職務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 (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