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組織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
員;副局長一人至三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前項局長及副局長一人或二人,其職務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師
(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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