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所定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之計算,包括分支 機構及附屬單位,並依每月第一個工作日之總人數計算。 前項受服務人數,指於該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處所接受服 務之人數。
一、條次變更,配合本法修正,酌修第一項所定本法條次。 二、第二項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