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醫藥技術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1月26日

條文關聯

  呈請獎勵應向衛生署為經驗審查後,認為應予獎勵者,應將受獎事項所
  具備之條款及獎勵種別登載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之。
  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利害關係人得向衛生署提起異議,公告期滿無
  人提起異議又無人揭發該呈請人不合第一條或有第二條規定之情事始得
  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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