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22日

條文關聯

醫師摘取器官,不得及於其他非必要之部位。但移植眼角膜、視網膜時,
得摘取眼球。
醫師摘取器官後,應回復外觀或就摘取部位予以適當處理。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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