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癌症診療品質保證措施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癌症資料庫,其內容應包含癌症發生、診療與
  追蹤等資料,每年並應分析報告。
  前項資料庫之蒐集,應由機構內正式編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合格之
  專責癌症登記技術人員負責執行。
  機構每年新診斷癌症個案每五百案,應至少編制零點五名癌症登記技術
  人員。
  機構應於個案到院確診一年內完成資料登錄,並依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
  內容、格式與時程,將資料提報至所委託之學術研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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