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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施行器官摘取移植手術核定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案件不符規定得予補正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二個月內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申請者得於補正期間屆滿前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其展延 期間最長為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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