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管制藥品濫用通報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未經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分級管理前之新興濫用
  藥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議認定者,準用本辦法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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