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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製造工廠衛生管理人員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中央廚房食品工廠或餐盒食品工廠設置之衛生管理人員,得由領有中餐烹 調乙級技術士證並接受衛生講習一百二十小時以上,持有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可之食品衛生相關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者擔任。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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