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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農藥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之農藥,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檢出殘留量,其 農藥名稱詳如附表四。
附表四-公告禁用農藥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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