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事人員發現傳染病(源),主動通報(知)並經主管機關證實者,發給
通報獎金,其基準如下:
一、第一類、第五類傳染病或生物病原攻擊事件病例:每例新臺幣一萬元
    。
二、登革熱、屈公病、西尼羅熱、茲卡病毒感染症全縣(市)地區當年度
    流行季本土病例之首例:新臺幣四千元。
三、登革熱、屈公病、茲卡病毒感染症境外移入病例:每例新臺幣二千五
    百元。
四、下列傳染病之本土或境外移入病例:
    (一)腸道出血性大腸桿菌感染症、霍亂、麻疹、德國麻疹、先天性
          德國麻疹症候群或新生兒破傷風病例:每例新臺幣三千元。
    (二)急性無力肢體麻痺病例:每例新臺幣一千元;經證實為小兒麻
          痺症者,加發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第一款病例之檢驗人員,發給新臺幣一千元。
〔立法理由〕
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修正名稱為「新冠併發重症」,且已改列為
第四類傳染病,爰予刪除第一項第一款「不含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等文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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