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染病危險群及特定對象檢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實施梅毒檢查之對象及範圍如下:
  一、有梅毒垂直感染之虞者。
  二、意圖營利與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及相對人。
  三、矯正機關收容人。
  四、接受徵兵檢查之役男。
  五、施用或販賣毒品者。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高危險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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