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執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工作致感染者補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條文關聯

  請求權人申請補償費用,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致感染者
  之服務機關(構)提出申請:
  一、第三條第一款:
    (一)檢具醫院開立之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診斷證明書或主管機關
          確認罹患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報告。
    (二)致感染者及其感染來源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基因分型(Genoty
          ing)及基因序列分析(Sequencing)等相關文件。
    (三)檢具因提供感染者服務工作或執行本條例相關防治工作致感染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證明文件,並經疾病管制署認定。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二、第三條第二款:
    (一)第一款各目規定文件。
    (二)醫院出具死亡原因為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所致之證明文件。
    (三)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
    (四)全戶戶籍謄本(應能檢視與死亡者之遺族關係,如前目資料已
          足證明者得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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