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6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定消費券新臺幣三千六百元,以新臺幣五百元券六張及新臺幣
  二百元券三張之方式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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