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水電優待:
一、未提出申請或檢附資料不齊。
二、申請資料與戶籍資料不符。
三、不符優待條件。
四、水電優待處所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
    有營業行為。
五、不遵守自來水事業機構、電力事業機構(以下統稱水電事業機構)營
    業規章,致其營業遭受損害。
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
通知水電事業機構,自事實發生之次期起停止優待。不符優待期間之差價
,由輔導會以書面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
〔立法理由〕
一、不予水電優待之各項情形及處理作法。
二、本辦法規定之水電優待,係以優待對象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為限,
    營業店舖或營業行為使用之水電,自非屬優待範圍。然因時代變遷,
    營業行為態樣趨於多元,為明確查證條件,減少申請人往返申復之勞
    費,爰於第一項第四款明定水電優待處所係商業登記所在地、稅籍登
    記之營業地點、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不予優待。
三、經以書面命當事人限期繳還不符優待期間之差價,屆期未繳還者,依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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