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暫行條例)第十四條:「本條例自
公布日施行,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規定,暫行
條例於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施行期滿而失效,依同條例第五條授權
訂定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
自用水電優待辦法」,亦應同步廢止。
為持續落實退除役官兵輔導安置及其應享權益,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意旨
已納入一百十年一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十七
條之一規定:「退除役官兵符合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
其眷屬之住宅自用生活所需水電,得予優待;其申請資格、範圍、審核與
廢止條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輔導會會同經濟部定之。」以為銜接
,爰擬具「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及生活補助費人員或其眷屬
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補助對象之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及其眷屬之
範圍。(第二條)
二、水電優待方式及申請應檢附資料。(第三條)
三、水電優待之範圍。(第四條)
四、申請水電優待之限制及溢領追繳程序。(第五條)
五、水電優待費用編列事宜。(第六條)
六、本辦法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