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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1月0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所為辦理反應器之運轉維護等事項得設反應器廠,置廠長一人、副廠 長一人、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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