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組織規程依原子能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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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全所所務,並置副所長二人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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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左列各組室:
一、反應器組:掌理反應器之研究發展及設計建造等事項。
二、物理組:掌理原子能範疇內物理方面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核子化學組:掌理放射性化學之研究發展事項。
四、化學工程組:掌理放射性化學工程之研究發展及設計建造事項。
五、放射冶金組:掌理核燃料元件及其他有關材料之研究製作事項。
六、資源組:掌理核能資源探勘開發事項。
七、保健物理組:掌理輻射安全偵測防護等事項。
八、核能儀器組:掌理核能儀器之研究發展及設計製造等事項。
九、綜合業務室:掌理本所綜合性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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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組長八人,室主任一人、副組長八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
研究員、研究助理、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助理各若干
人,並得酌用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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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為辦理反應器之運轉維護等事項得設反應器廠,置廠長一人、副廠
長一人、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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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及所設反應器廠之人員,其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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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有關科學專家為顧問,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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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辦事細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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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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