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9年01月05日

所有條文

  本組織規程依原子能法第四條之規定訂定之。

  本所置所長一人,綜理全所所務,並置副所長二人襄助之。

  本所設左列各組室:
  一、反應器組:掌理反應器之研究發展及設計建造等事項。
  二、物理組:掌理原子能範疇內物理方面之研究發展事項。
  三、核子化學組:掌理放射性化學之研究發展事項。
  四、化學工程組:掌理放射性化學工程之研究發展及設計建造事項。
  五、放射冶金組:掌理核燃料元件及其他有關材料之研究製作事項。
  六、資源組:掌理核能資源探勘開發事項。
  七、保健物理組:掌理輻射安全偵測防護等事項。
  八、核能儀器組:掌理核能儀器之研究發展及設計製造等事項。
  九、綜合業務室:掌理本所綜合性業務。

  本所置組長八人,室主任一人、副組長八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
  研究員、研究助理、工程師、副工程師、助理工程師、工程助理各若干
  人,並得酌用雇員。

  本所為辦理反應器之運轉維護等事項得設反應器廠,置廠長一人、副廠
  長一人、及技術人員若干人。

  本所及所設反應器廠之人員,其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所視業務需要,得聘請國內有關科學專家為顧問,為無給職。

  本所辦事細則另訂之。

  本規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