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機關考成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之考成程序如左:
  一、行政院對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省、市政府之考成結
      果,應列舉優點缺點,並附具改進意見,呈報  總統核定。
  二、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省、市政府對直屬各機關之考成結
      果,應列舉優點缺點,並附具改進意見,報行政院複核,經加具考
      評後,轉呈  總統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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