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所屬機關考成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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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為綜覈名實,促進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辦法。

  各機關工作考成,應就每一會計年度之工作成績詳加考核,評定優點缺
  點,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層轉報核。

  各機關考成之事項如左:
  一、施政計畫及政策之執行。
  二、預算之編製及執行。
  三、管理之績效。
  四、經費及人員之運用。

  各機關考成應分級實施如左:
  一、行政院考核其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省、市政府。
  二、各部、會、行、處、局、署考核其直屬機關。
  三、各省、市政府考核其直屬機關。

  各機關之考成程序如左:
  一、行政院對所屬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省、市政府之考成結
      果,應列舉優點缺點,並附具改進意見,呈報  總統核定。
  二、各部、會、行、處、局、署及各省、市政府對直屬各機關之考成結
      果,應列舉優點缺點,並附具改進意見,報行政院複核,經加具考
      評後,轉呈  總統核定。

  實施考核過程中,負責考核人員如認為必要時,得先行召集考核有關人
  員開會公開評判,再由負責考核人員參酌會議意見評定優點缺點。

  各受考核機關,應於年度終了時,列舉一年來工作成就及其困難之事實
  ,並附具改進意見,層報上級機關,以備考核。

  各機關應依照上級機關考評與指示,擬具改進辦法,層報核定實施。

  各機關得依行政院考成結果對其所屬單位及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