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業務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之理賠,應依保險商品內容,就約定事項、標的
物生長狀態或受損程度等,予以評估理算,不得有損害被保險人權益之情
事。
〔立法理由〕
規範農會、漁會辦理農業保險理賠應遵循之處理原則,以保障被保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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