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7日

條文關聯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檢舉人
  於該直轄市或縣(市)內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裁罰時間為計算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
  之相關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有關符合檢舉獎金發給或其他獎勵條件
  之核發獎勵方式、項目、基準及程序,另定處理規定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訂定之處理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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