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0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

  檢舉人於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稽查單位未發現前,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
  事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者,得發給
  檢舉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數人共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而應發給獎金者,其獎金平均分配
  ;數人先後檢舉同一違規使用農業用地者,獎金發給最先提供具體事證
  之檢舉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不待檢舉人之請求,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
  計畫法裁罰等有關資料,審核後發給獎金。檢舉人亦得於裁罰確定後,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案件,經查證屬實並經裁罰有案後,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發給每案件獎金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檢舉人
  於該直轄市或縣(市)內全年度之核發總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前項全年度核發總額之計算,以檢舉案件裁罰時間為計算基準。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獎金時,應請檢舉人提供足資證明身分
  之相關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有關符合檢舉獎金發給或其他獎勵條件
  之核發獎勵方式、項目、基準及程序,另定處理規定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訂定之處理規定,應報中央主管機關
  備查。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置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信箱、專線電
  話、傳真電話或電腦網址,並指派專人受理。

  檢舉人檢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得以書面、口頭、電話、傳真、電腦上
  網或任何方式,提供下列事項:
  一、檢舉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違規使用農業用地之座落鄉(鎮、市、區)名稱及地段、地號、住
      址或相關位置資料。
  三、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情形及可供查證之相關資料。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獎金、獎牌或獎勵狀:
  一、檢舉人以匿名或以不真實姓名檢舉。
  二、檢舉人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三、檢舉案件查無具體事證或與檢舉事證不符。
  四、檢舉案件已另依各目的事業相關法令規定裁處有案。
  五、檢舉案件在被檢舉前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鄉(鎮、市
      、區)公所等相關機關發現、處理或輔導有案。

  受理檢舉之機關,對於檢舉人之姓名等相關資料應嚴予保密,並妥善保
  管。如有洩密情事,不論故意或過失均應追究責任,並依法議處。但經
  檢舉人同意公開表揚者,不在此限。

  檢舉人之安全,有關機關應予保護,如檢舉人遭受威脅、恐嚇或其他不
  利行為者,應依法處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農業用地違規裁罰案件罰鍰金額
  百分之二十編列年度預算,作為檢舉獎金及相關費用。
  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法設置之農業發
  展基金相關經費項下勻支,或申請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