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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標準規格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農藥標準規格檢驗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收受檢驗報告之次日起十五日內 ,就不合格部分以原樣品申請複驗,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驗,應繳納檢驗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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