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標準規格於六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訂定發布,六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修 正名稱為農藥標準規格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歷經十七次修正,最近 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一年九月二日。考量百分之九邁克諾芬水懸劑、百 分之二十七點三三氟得克利水懸劑、百分之十四點一七依普克敏濃懸乳劑 及百分之四十九氰滿素溶液成品農藥不耐熱特性,增訂該等成品農藥理化 檢驗與安定試驗之標準規格,爰修正本準則第三條附表四、附表五。
農藥標準規格如下: 一、農藥有效成分含量標準規格如附表二。 二、農藥其他成分、有害不純物之限量規格如附表三之一、附表三之二。 三、成品農藥理化檢驗標準規格如附表四。 四、成品農藥安定試驗標準規格如附表五。 五、成品農藥中屬農藥管理法第七條第二款所定其他有效成分之含量應低 於附表六所定檢測極限。 農藥因安全考量或性質特殊,中央主管機關得另行公告其個別農藥標準規 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公告,應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