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市場經營主體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但有正當理由
不能於規定期限內開始營業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
予延長,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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