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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農民團體應視區域內農民需要,將農產品共同運銷列為年度重要工作項 目,訂定事業計畫,並於計畫結束後向上級主管機關提出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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