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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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15日

制定依據

1.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 中華民國91年6月19日
  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及調配,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輔導;其輔導、獎勵
  、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及監督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優先處理。
  前項共同運銷,農民團體與其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間,
  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
  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條授權訂定「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鑒於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並未明定,爰於原條文第一項末段增
  列「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
  及監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