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及調配,應由各級主管機關輔導;其輔導、獎勵
、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及監督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農民團體共同運銷之農產品,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優先處理。
前項共同運銷,農民團體與其會員、社員、場員及農產品批發市場間,
得以契約生產或契約供應方式行之。
各級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辦理共同運銷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立法理由〕 現行條文第四十一條授權訂定「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
,鑒於其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並未明定,爰於原條文第一項末段增
列「其輔導、獎勵、共同運銷組織、訓練、調配、運銷方式、停止辦理
及監督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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