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選舉罷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7月29日

條文關聯

漁會選舉事務應於選任人員任期屆滿前九十日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開始
辦理,並於任期屆滿三十日前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完成。
屆期仍未完成者,由主管機關依法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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