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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總幹事遴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登記為漁會總幹事候聘人者,應於規定之登記期間內,親自向下列機 關辦理登記,逾期不予受理: 一、區漁會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全國漁會為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登記期間為五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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