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粱收入保險試辦及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保險之保險費率,由主管機關依據保單內容,參考歷史產量與價格、模
擬損失頻率及損失程度定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保險人辦理本
保險,應依主管機關所定保險費率計算保險費。
〔立法理由〕
保險費率需視保單承保內容及辦理地區之歷史損失情形釐訂,非每年固定
,參酌釋迦收入保險實施及保險費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爰規定保險費率
由主管機關定之,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並由保險人依主管機關所
定費率計算收取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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