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前條保險費補助作業程序如下:
一、農會受理申請補助,有須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文到七日內補正,
    並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期間屆滿後七日內,將申請案彙整造冊送直轄
    市、縣(市)政府核轉主管機關審核。
二、主管機關應於清冊送達翌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核,必要時,得請直轄
    市、縣(市)政府辦理實地查核。
三、經審核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將補助款撥由受理之農會轉入申請人
    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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