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及助選員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競選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如設立二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外,其
  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指定專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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