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於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日,年滿二十歲者,得
為連署人。
連署人連署,應於連署人名冊及切結書親自簽名或蓋章,並附本人國民身
分證正面影本。
同一連署人,以連署一組被連署人為限,同時為二組以上之連署時,其連
署均為無效。
同一連署人,重複連署同一組被連署人時,其連署人數仍以一人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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