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輔助設施補助,以每一職業災害勞工同一職業災害事故,補助
總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立法理由〕 鑑於輔助設施補助施行已逾一年,仍未有申請案,參考原職業災害勞工保
護法第二十條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辦理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提
供輔助設施補助要點第四點規定,每事業單位每年輔助設施最高補助金額
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考量事業單位及雇主經營企業需管控各項成本
支出,並參酌以往輔助設施實際案例所需購置之費用金額,以及物價通貨
膨脹等因素,爰將補助上限金額由新臺幣十萬元酌增為二十萬元,以促使
雇主申請輔助設施補助,達成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之立法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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