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規則所稱小型壓力容器,指第一種壓力容器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 MPa)以下,且內容積
      在零點二立方公尺以下。
  二、最高使用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下或零點一百萬帕斯卡( MPa)以下,且胴體內
      徑在五百毫米以下,長度在一千毫米以下。
  三、以「每平方公分之公斤數」單位所表示之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
      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二以下,或以「百萬帕斯卡( MPa)」單位所表示之
      最高使用壓力數值與以「立方公尺」單位所表示之內容積數值之乘積在零點零二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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