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
:
一、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
二、具備家庭醫學科、內科、外科、婦產科、耳鼻喉科、骨科、神經科、
    泌尿科、眼科、皮膚科、精神科、職業醫學科、放射線科及病理科等
    四種以上診療科別,且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
三、自備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檢驗(
    查)設備。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經撤銷或廢止認可。
前項醫療機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檢查項目,
應就檢查品質及能力取得第三者認證機構之有效認證。
前項所定第三者認證機構如下:
一、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TAF
    )。
二、美國病理學會(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 CAP)。
三、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或其他國際性實驗室認證,並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
〔立法理由〕
一、配合衛生福利部醫院評鑑以醫院層級區分,已無急性一般病床一百床
    以上規模之規定,爰刪除第一項第二款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具一
    百床以上規模之規定。
二、為明確規範醫療機構於申請認可時,二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經撤銷或
    廢止認可,爰修正第一項第四款時間之計算,其係以申請日往前計算
    二年之期間,例如某醫療機構於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申請認可,主管
    機關將視其於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是否有因
    違反本辦法經撤銷或廢止,若其於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曾因違反本辦法
    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認可,則未符合申請條件。
三、考量第三者認證機構之認證,具有效期限,爰修正第二項文字。
四、第三項之其他國際性實驗室認證機構尚無須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實務上目前該第三者認證之機構包含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
    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TAF)及美國病理學會(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CAP),爰修正第三項,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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