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配合第四條簡化轉換雇主登記程序,中央主管機關核准限期外國人轉 換雇主或工作時,均會通知原雇主及外國人,並依職權於外國人勞動 權益網移工轉換雇主專區系統,登錄外國人轉換雇主資料,且第十一 條已規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於資訊系統登錄必要資 料之翌日起六十日內,依規定為外國人辦理轉換作業,爰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