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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之訓練分為空氣污染防制、廢水處理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三類 專責人員分別辦理;必要時,得統合辦理。 前項訓練課程依前二條規定之學經歷由中央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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