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應定期向上一級機關提報資源回收執行成果,並由上一級機關 彙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評比。 政府機關及學校實施資源回收績優者,由所在地環保機關彙報本署辦理 評比。 前二項評比績優之機關及學校,由本署核發獎勵金;其評比及獎勵原則 ,由本署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