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實施資源回收及變賣所得款項運用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應定期向上一級機關提報資源回收執行成果,並由上一級機關
  彙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本署)辦理評比。
  政府機關及學校實施資源回收績優者,由所在地環保機關彙報本署辦理
  評比。
  前二項評比績優之機關及學校,由本署核發獎勵金;其評比及獎勵原則
  ,由本署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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